为进一步减轻家庭生育养育和赡养老人负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2023年8月31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提高个人所得税有关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的通知》(国发 [2023] 13号),决定自2023年1月1日起提高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赡养老人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标准。
(一)婴幼儿照护
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个婴幼儿每月1000元提高到2000元,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50%扣除。
(二)子女教育
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提高到2000元,与婴幼儿照护一样,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50%扣除。
(三)赡养老人
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月2000元提高到3000元,其中独生子女按照每月3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非独生子女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3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500元。
通知发布后,纳税人在9月份纳税申报期可按提高后的扣除标准执行,也可以在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执行。纳税人应当对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对虚假填报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税务机关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等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