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交易
“房子是用来住的,
不是用来炒的”,
还原安置房
是房产交易市场的重要产品,
在安置还原房买卖过程中,
如何确保交易安全,
预防矛盾纠纷,
公证机构、公证人的规范性和专业性
发挥着重要作用。
朱某欲购置一处还原安置房屋,但房屋不动产权证书刚办理,根据税收政策房屋交易中如产权证未满两年则按正常标准收取过户税费、如产权证满两年则会减免大部分过户税费;朱某欲办理房屋买卖合同公证,待证满两年之后进行过户。朱某到公证处咨询办理房屋买卖合同公证,公证员告知:安置房买卖合同公证需提供卖方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不动产权证等、买方需提供身份证、购房款支付凭证等。几日后,朱某和卖方袁某持上述材料到公证处申请办理安置房买卖合同公证,公证员认真询问了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核实了相关材料后,按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内容起草了房屋买卖合同,双方确认合同内容无误后进行签名。最后,公证机构依法出具了公证书,解决了双方的顾虑,维护了安置房交易安全。
亳州公证处公证员武小庆认为:安居才能乐业,住房是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之一,安置房交易是普通百姓一项重大事情,如何维护交易安全、保障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是买卖双方最为关心的事情。房屋买卖合同公证在安置房交易中起到重要作用:一是公证机构、公证员的专业性让房屋买卖合同的内容更能体现交易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完善的合同内容有利于双方履约;二是买卖合同公证可以督促双方的履约行为,如未过户之前买方如何保障自己合法权益、卖方如何稳妥获取购房款等;三是房屋买卖合同公证具有更强的证明效力,对有效预防纠纷、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提供有效的法律保障,体现了公证纠纷止争的职能优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第十一条 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
(1)合同;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七十二条 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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