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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法学习
日期:2020-06-19 16:53:49     阅读:     来源:

为加强学习审计相关法律法规,贯彻落实审计局指导建议,针对被审计单位应履行的法律责任,现共同学习几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审计局要求提供的资料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完成审计项目应当具备的资料,被审计单位应支持和配合审计工作,按时提供审计所需资料。

第三十一条 审计机关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按照审计机关的规定提供预算或者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财务会计报告,运用电子计算机储存、处理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电子数据和必要的电子计算机技术文档,在金融机构开立账户的情况,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拖延、谎报。

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提供的财务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三十二条 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运用电子计算机管理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电子数据的系统,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三条,四十四条规定。被审计单位没有提供或没有完整提供所列资料,应书面说明情况,并积极补充完备,对没有提供资料,或不完整提供资料所引起的法律后果,被审计单位自行承担。对拒不提供资料的,审计局将责令改正,视情节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罚款等行政处罚、或提请纪检监察机关或上级部门给予有关责任人行政处分。

第四十三条 被审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四十四条 被审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或者转移、隐匿所持有的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审计机关认为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被审计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决定,并将结果书面通知审计机关;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