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现行有效的《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如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以此为由提出辞职的,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但是用人单位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原因有很多,有些时候并不是用人单位的过错。
现实情况中,很多劳动者,有些已经缴纳了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再缴纳社会保险费是多次一举,还会导致工资减少,于是纷纷要求用人单位不要缴纳社会保险费并把应交的费用折成工资发给劳动者。遇到这种情况,法律风险意识强的用人单位会要求劳动者签署书面的《自愿放弃社保声明》等类似的文件,用以证明是劳动者不想交,不是我用人单位不给你交。如此操作,可以规避风险吗?
一、用人单位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如上文所述,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以此为由提出辞职的,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但是,在劳动者自愿放弃的情况下,现实中存在不同的处理结果。
在2017年4月24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和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联合发布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中对此做了明确:“25、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不缴纳社会保险,后又以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的,应否支持?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是《劳动法》规定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法定义务,即便是因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劳动者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主张经济补偿的,仍应予支持。”
目前我国绝大部分区域均持以下观点: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均没有选择不缴纳社会保险的权利,《自愿放弃社保声明》等类似的文件属于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因此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二、发生工伤了怎么办
劳动者自愿放弃缴纳社会保险费除了经济补偿金的风险,另一大风险就是劳动者在职期间若发生了工伤如何处理。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依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不能因为是劳动者自愿放弃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而免除义务。因此,如果在职期间发生工伤,用人单位要为没有给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后果买单。
三、总结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是法定的义务,不能根据劳动者自己的意愿而免除,不管是口头承诺还是签订书面协议放弃社保的行为,均是无效的。劳动者承诺放弃缴纳社会保险费,并不免除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法定义务,因此在遇到劳动者主动要求放弃缴纳社会保险的,若无特别规定,用人单位应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避免劳动者届时以此为由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若劳动者执意要求,则应拒绝用工。
无论如何,当劳动者出现工伤事故时,用人单位都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合法用工,依法为劳动者购买社会保险才是控制风险的上上之策。